發布時間:2016-02-10 8:53:43
為維護公司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照《直銷管理條例》法律、法規及太陽神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退換貨制度。公司、分支機構、服務網點以及直銷員在處理直銷員或消費者退、換貨要求時,應以本制度所規定的內容作為依據。
第一條 消費者退換貨
1、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
2、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二條 直銷員退換貨
1、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
2、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超過30日,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
3、公司及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三條 其它退換貨
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四條 退換貨產品郵寄方式
1、退換貨申請經公司批準后,消費者通過郵寄、托運、自帶方式將太陽神產品退回給向其推銷產品的直銷員、當地服務網點或分支機構;
2、退換貨申請經公司批準后,直銷員通過郵寄、托運、自帶方式將太陽神產品退回到當地服務網點或分支機構;
第五條 消費者及直銷員如對本制度存在疑問,請撥打公司服務熱線電話(400-009-9999轉退/換貨小組),公司在接到電話后會及時處理。